摘要
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不仅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押,而且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担保品。同一天生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物权法》第228条"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相呼应,明确和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为银行业创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提供了平台。这个规定和办法的出台,拓宽了抵押担保品的范围,对于那些信贷需求旺盛但缺乏有效不动产抵押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啻是解决资金困境的及时雨。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6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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