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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工作者应留意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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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信息时代,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传播媒介不断随之推陈出新,从口口相传的第一类媒体,到包括绘画、文字、印刷和摄影等的第二类媒体,再到电话、唱片、电影、广播、电视、计算机通讯等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必须借助传播设施的第三类媒体,直到现在已经出现被人们喻为第四类传媒的手机视频和第五类互联网媒体。伴随媒体的多样化,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作者 高骊
出处 《河北广播》 2008年第4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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