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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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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联合发出通知。通知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处 《中国能源》 2008年第9期4-4,共1页 Energ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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