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以来,随着国家权力深入乡村,新型的基层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话语对调解这一高度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奉天省的区村长民事案件评议制度表明,随着基层乡村组织进一步被国家权力所渗透,调解组织自身结构发生变化,在组织形态上,呈现一种组织化、制度化和官僚化的趋势。但这种"非民间化"趋势并不必然意味着在调解方法和程序上完全体现出国家的意志。奉天省的经验显示,在习惯和法律有冲突时,调解者更常常站在习惯的一方,而对国家法律采取漠视的态度。这种组织形态上的"非民间化"趋势跟调解方法和程序上的"民间化"特性的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民初基层组织在政权化的过程中所保留的绅权属性。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8年第9期76-90,96,共16页
Pacif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