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和睦相处、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在纠纷主体的个性与共性、纠纷解决的自治性与规则性及纠纷客体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等矛盾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多元化。和解、调解与审判既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反映,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三者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与效果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和解、调解与审判三者相互配合,形成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体系,是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性选择。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97-99,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