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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允许“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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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故经过 2006年初,我县某网业企业在移装新设备时,发生了一起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该企业由于新上一外贸产品车间,进了一批网线设备,其中大件设备超过6吨,急需就位。该企业领导层即与我县某个体叉车业主联系,商谈设备移装事宜。双方口头商定:个体叉车业主负责提供叉车和作业人员,将设备按企业要求移装到位,设备到位后企业付款,并安排1人告知个体业主设备定放位置。
作者 汪朝晖 胡苏
机构地区 金湖县安监局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8年第9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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