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工伤赔偿标准过低的协议无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案情 原告:泰州某公司 被告:周某 2003年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04年12月2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由原告承担9500元:被告致残损失,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 杜寿兴 高平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8年第9期54-5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