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系上海某通信公司设备维护员,具有公司客户资料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手机客户的姓名、账单地址、身份证号码、通信记录等信息,对此通信公司有保密要求。2005年4月,张某与某咨询公司经理董某约定,董某对外联系信息查询业务,张某则根据顾客需要登陆通信公司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复制客户信息交董某转卖,获利二人均分。2005年7月至案发,二人按照约定转卖通信公司客户信息牟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7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