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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商业使用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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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原告:张文清、张明杰。 被告:毕志强,系广东省中市小榄镇泰丰购物中心的经营者。 2002年11月10日,两原告开发完成名称为“金管家商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金管家)V8.0的软件,并于2003年10月2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自认其市场价为每套1500元。
作者 练天成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8期48-5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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