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就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已作出了有关规定,但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只能作基本的原则性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赵宇可、朱淑娣在《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提出可借鉴美国的法律架构,确定一个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机构,由该执法机关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利于实践操作。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8年第9期25-27,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基金
复旦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重大项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编号:07FCZDO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