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人"身份是从"国家人"逐步变化而来的。这种情形导致无论律师业内业外,对律师职业的社会性都缺乏足够的认知。这是律师常常遭受攻击的原因之一,需要学界从主体身份、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委托人关系、服务方式等各方面对律师职业社会性做出全面的学理界定,并由此看到律师职业社会性在律师制度建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治进步等方面的价值,以促使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律师职业社会性达成正确认知,以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68-71,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