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反垄断机构有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反垄断机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欧盟的反垄断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德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包括联邦卡特尔局、各州卡特尔局以及反垄断委员会。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用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重架构模式",存在专业性不强及缺乏独立性等缺点,应根据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原则的要求,加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指导,合理设置反垄断分支机构,做好人员配备,从而进一步完善全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2-74,90,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