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可能检查我国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情况,在美上市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是否存在违反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的风险以及审计服务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是否能够为证券监管机构合理接受。在美上市公司应依法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认定和保护国家秘密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提请档案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并且,在美上市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考虑以更为稳妥的方式商定审计服务协议的保密条款。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8年第9期52-54,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