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47-150,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08240043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