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厦门PX事件引起了全国震动和关注,这一事件的发生折射出了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病。这些问题表现在环评制度上存在着重大环境决策环评制度的缺位;表现在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制度的缺陷,地方政府也可能是环境侵权责任主体;也表现在公民环境权利保障的缺陷,公民环境知情权与环境事务参与权的缺位;还表现在环境决策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的缺失。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相应地完善环境法律制度。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2-76,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