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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称“捐肾第一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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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某出于爱心,于2008年元月将其一只肾捐献给了他人。事后,当地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报道中称刘某为“A市捐肾第一人”。事实上,在刘某之前,还有陈某为他人捐过肾。许多人认为媒体的报道否定了陈某真正“A市捐肾第一人”地位,侵犯了其名誉权。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9期58-59,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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