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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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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增加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不像破产清算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债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
作者 刘向宏
机构地区 国家法官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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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6

  • 1[美]理查德·A·波斯纳 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717页.
  • 2[日]伊藤真,《破产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299,9,14页.
  • 3宫川知法 于水译.《日本倒产法的现状与课题》[J].外国法译评,1995,.
  • 4《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26条(c)、(d)、(f)、(g).
  • 5《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26条(e)、第1129条(a)(3).
  • 6《企业破产法》87条第2款.

共引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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