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在他人财产上建立的动产抵押制度只有做到对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三者利益的有效平衡,才能更好地实现创设该制度的最终目的。我国动产抵押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模式,登记公示的自愿性和具体登记方法的缺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三者的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变革动产抵押的公示模式,建立以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为基础、以权利标示为辅助,以限定的动产为抵押范围的完善的公示体系,才能有效的化解冲突,兼顾三者利益并实现平衡。
出处
《前沿》
CSSCI
2008年第9期103-105,共3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