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民法在立法中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可持续发展观和协调发展观的原则,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作为法的终极目标,贯穿于民法的各项制度设计之中;普遍承认、尊重民事权利,平等地对待各种民事权利;弘扬权利神圣的价值理念,强化对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在内的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在民法立法中需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包括平等、自愿、以人为本、契约的民法精神,适时更新立法思想,予以完善。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217-219,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