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地方立法的行政强制设定权问题上,有较大的进步。相比较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原则,使得公民权利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在设定权分配上,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强制设定权,改变了既设定损益行为、又亲自执行损益行为的状况;在行使条件上,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设定权行使条件,使得地方立法机关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65-70,共6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哲社规划青年项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2007E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