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保证了再审的质量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强调了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确立了再审诉讼制度,统一了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此同时,本次修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和因管辖错误再审两个方面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仍未具体加以规定,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期限和次数从总体上看仍未明确,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仍未厘清,仍未赋予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承继人以再审诉权。
出处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