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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认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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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是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及主要依据。
作者 唐红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7期30-3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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