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工作由审查案件和出庭支持公诉两个方面组成,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出庭支持公诉所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前置阶段的疏漏,也就是案件审查阶段的工作存有缺陷。当前,审判机关对证据采信的标准逐渐提高,而侦查机关的办案质量相对滞后,其所提供的证据形式相对欠缺,甚至有的证据就其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达不到出庭接受质证的要求。而审查起诉部门作为联结侦查、审判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其审查证据的重要性越发突出。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4期65-66,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