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预算审批监督权,是我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这项权力落实得并不理想,存在着被虚化、被形式化的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应从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批监督机制入手。首先,解决人大预算审批监督机构缺失的问题,在人大内增设专门的预算审批和监督机构;其次,要科学编制预算,在政府内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机构,解决目前的预算编制与预算的具体执行同是一个机关的问题;再次,建立预算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法纪,使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有效地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出处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7-10,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