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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答疑

Answering the Queries for Hong Kong "Regulations on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or Commercial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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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始,对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据与香港海事局有关部门协商,《规例》仅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主机单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该项规定出台后,本刊接到不少船东企业及热心读者的电话和邮件,希望我们在最新一期《广东造船》中,对船舶空气污染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对此,本刊编辑部特开设了"问题答疑"栏目,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为使广大船东了解此规例对内地航行香港运输船舶有何要求,在此期间有何注意事项、船东应该做哪方面准备等问题,本刊记者日前专程采访了广东海事局船舶检验处的负责人。
作者 方华
出处 《广东造船》 2008年第3期26-26,共1页 Guangdong ship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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