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罪状叙述和犯罪构成条件方面,几乎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翻版,甚至还可以看到挪用公款罪立法前司法解释的明显痕迹。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来涵盖当今纷繁复杂、情形多变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不合时宜,必须加以修改和完善。
出处
《咸宁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社科重点项目(2006z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