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没有完全赋予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群体的自主管理权,而且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并不健全。要完善我国的律师自治制度,首先要进一步确定律师的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并确保律师和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制度上做到律师协会可以自由地管理其自身的事务而不受外来干预,从而保证律师独立地决定工作条件的权限,最终使得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进而促进社会的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63-66,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