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2年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己证明无过错,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诉讼程序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二章第10条规定:病人有权复印和复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文书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就表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由医院提供法律依据,而此时医疗文书将是举证倒置中的最重要证据。
出处
《社区医学杂志》
2008年第17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Communit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