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我国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达到城市犯罪总量的50%以上。由于其流动性,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不得不以逮捕为主,造成部分涉嫌轻微犯罪的流动人口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造成本地、流动人口轻微犯罪适用强制措施的不平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欧美国家保释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近期内,司法机关可以对流动人员有条件地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从长远看,应当更新观念,重构非羁押措施的执行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和异地保障制度,加强社会控制配套措施建设,加强弃保脱逃的刑事责任追究。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