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为除具有一般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外,还具有两类特殊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法律规范要件。在分析行政违法行为时,不仅要注意其行为的存在构造,而且要重视其规范构造。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分析中,我们无需套用刑法或民法上的"过错"构成理论。对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要确定其主观过错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无需严格区分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意思表示真实是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一个特殊性的要件。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