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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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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8年第9期16-1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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