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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善用监督的“常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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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于质询、撤职、审查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形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流程和周期更长一些。在合议制的框架下,人大工作在程序上要做到无懈可击,人大监督应善于运用法定的程序解决问题,而不是信奉立竿见影的行政模式。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到发出和督办审议意见,乃至作出决议,到处理审议意见,意味着人大常委会需要动用一系列监督资源。从这个层面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人大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一监督形式用好了,往往能从宏观层面解决更多的制度性、实际性问题。
作者 田必耀
出处 《公民导刊》 2008年第10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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