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定今年9月1日生效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推迟执行。近日,国家质监总局下发381号通知,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出处
《国内外香化信息》
2008年第9期19-19,共1页
Domestic-Overseas Flavor Fragrance Cosmetic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