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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将区长“送”进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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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7月9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上海市长宁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超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在案冻结的存款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共折合人民币312万余元被没收,上缴国库。陈超贤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者 吴贻伙
出处 《共产党员》 2008年第9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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