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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工会”现象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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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作者 王娇萍
出处 《共产党员》 2008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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