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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在我国监护制度中的确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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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人为本应在我国监护制度中得到确立。与之相适应,"爱"和"男女平等"两个法文化特质的内涵应进一步丰富。在我国监护制度的未来发展中,监护的对象应当有所突破,"爱"应当在监护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身上有所体现,并针对被监护人的不同状态而有不同的要求。对于"男女平等"这一思想,一方面应当注重坚持,并努力使之得到切实的贯彻,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之绝对化。
作者 闫弘宇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4-56,共3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金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课题<新世纪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与新形态研究>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林秀雄.论未成年人之监护及“民法”第一千零十四条之修正[C]//谢在全,等.物权·亲属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8.
  • 2宇田川幸则.浅论日本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渠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5.

同被引文献1

  • 1谢玉美.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探析.苏州大学.200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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