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出卖人与第三人已经订立买卖合同。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将形成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的双重买卖关系。虽然优先购买权人均有权要求出卖人向自己为标的物的交付,但是,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将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将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时,优先购买权人仍然可以自知道相关买卖条件时起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都必须配套以公示制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81-92,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