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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服务期制度之改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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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能够约定服务期的一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此规定约定性太强,法定性不足,放大了服务期的单向性,应当设置服务期的期限限制,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增加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有效均衡双方利益。
作者 问清泓
机构地区 武汉科技大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72-75,共4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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