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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生成机理看案件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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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说明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经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发生任何案件,影响都是巨大的、负面的,社会公众最为关注,将直接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任。近年农行系统发生的各类违规违法犯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发案行应痛定思痛,未发案行当警钟长鸣。笔者认为:以往发生的案件,无一不是防控措施不力所致,有的对员工行为排查流于形式、有的将制度挂在墙上、讲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常说行车“十次事故九次快”,同样“十案九违规”就是对案件症结的形象揭示。为此,笔者就做好案件防控工作谈几点认识:
作者 欧阳家华
机构地区 农行镇远县支行
出处 《贵州农村金融》 2008年第8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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