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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作赔偿后还能依“通则”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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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一名矿工,因生产事故受到伤害,被定为一级伤残,有关部门决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工伤待遇。一个活蹦乱跳的小伙子,突然变成了一个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废人,这生不如死的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有关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工伤待遇,厂方是否还应当按民法通则给予我一定的精神赔偿?
作者 王景龙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8年第9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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