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为其客户(申请人或被保证人)提供的向第三方(债权人或受益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或偿还债务的一项承诺。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银行处于次债务人地位,而后者银行则处于主债务人地位。当前,诈骗分子利用这两者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但至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如何识别与防范这些诈骗,已是当务之急。以下本人对此略述己见,仅供参考。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2期21-24,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