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把单位(企业)负责人作为承担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有些概念法律判定标准模糊,含混不清,导致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若干解决建议。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8年第25期80-80,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