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刘某(男)与尹某结婚后入赘到丈母娘家。尹某父母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尹某是老大。岳父母买了一套楼房,然后随小女儿一起生活,但遇到困难,又跟刘某一家一起生活,刘某对岳父母很孝顺。后来,岳父母相继病逝,那套楼房,尹某与小女儿每人享有一半的继承权。刘某认为自己也有平等的继承权,那么刘某和妻子就有整个房产三分之二的继承权,但是小女儿不同意。为此,刘某将小女儿告上了法庭。请问,本案中刘某是否对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18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