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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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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对外责任主体是下级机关。未经指示所作行政行为并非无效,而由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上级指示有瑕疵的,一般应由上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但瑕疵明显重大而仍予执行的,上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共同承担责任。下级机关拟作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上级机关未予纠正的,需依据下级机关对事实负责、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负责的原则分担责任。其他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则应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分担。
作者 叶必丰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9-35,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FX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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