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要实现破产程序中管理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目标。然而,该法有关破产管理人权力之制衡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法律机制,以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道德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前防范,通过刚性的制度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非常必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1-139,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