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制度层面看,中国古代在建构和谐社会时,除极端重视国家司法制度(正式司法制度)设置外,还重视非正式司法制度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最重要形式的家族司法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家族司法是在基层社会缺失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条件下符情适理的非正式司法制度产物。它于基层社会中排难有效,颇具和谐社会之作用,诸如国家正式制度难以解决的完粮纳税、家族间矛盾、正风澄俗、秩序维护等方面。不仅如此,古代家族司法之于当今农村法治建设、基层社会和谐秩序建构,亦颇具时代转换价值。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206-209,共4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