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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47条之冲突与解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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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相当广泛。本文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应当确定在负责企业整体工作或涉及企业全局利益的“高层”,而不应包括仅涉及部门工作和部门利益的所谓“中层”。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最高层级的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与学说上有所不同,
作者 潘志江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6-1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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