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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业主收房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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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一读者咨询:我是《社区》杂志的忠实读者,已经看了4年的《社区》杂志了。我这次给编辑写信主要想咨询我最近碰到的一个问题,2004年我所居住的房屋因市政府整体规划而拆迁,我于2008年5月底同市房产局签订异地安置的协议书,市政府补偿我一套有南北两个门的一层楼房,当我去开发商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要求我必须交纳2007年度的取暖费,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无奈之下,我交付了近;3000元的取暖费后,开发商给我办理了入住房屋手续。但当我入住房屋不久后,物业公司通知我由于小区规划变更,要将其中一个向南开的门进行封死,并强制要求我配合开发商进行施工,我认为目前房屋的现状已经达到我的使用目的,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施工意见。请问:我于2008年5月份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房屋的取暖费是否应当由我承担?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对我的房屋进行改造性施工?
作者 邢江峰
出处 《社区》 2008年第22期37-37,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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