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之行为定性探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这一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多的争议。一般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是现任职务,不包括过去职务,但是在职后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只要其获得的利益与其任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受贿,不应有“双方约定”的限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8期30-33,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唐伯荣.“离、退休干部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1998,3:7-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