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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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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简称场地器材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关心支持田径运动,自愿履行本会会员义务,并符合本会工作条例规定,有意为中国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及单位自愿组成。
出处 《田径》 2008年第10期59-61,共3页 Track an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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